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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公开征求关于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方案的意见

来源:北海市发改委    作者:北海市发改委    时间:2022-11-25

【注】北海市发改委同日连发两篇征求意见稿:1、关于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内容链接见文末延伸阅读);2、关于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内容见下)。

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北海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方案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减轻群众停车负担,缓解城市停车压力,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108号)等文件精神,我委起草了《北海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以及依据,并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通过电子邮件、信件或直接送至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价格和收费管理科。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11月25日至2022年12月24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信件请邮寄至:北海市海城区长青东路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号楼401商品价格和收费管理科(邮编:536000)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cb2032750@163.com。


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


北海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发改收费规〔2021〕1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108号)等有关精神,起草了《北海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方案》(征求意见稿)。

本收费方案以停车服务成本为依据,通过综合测算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确保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规范有序运作。方案适用于北海市城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费)、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普通住宅小区开展前期物业服务活动的停车收费及监督管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明确住宅小区停车费收费项目为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价格管理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建立健全收费监管机制。收费单位必须履行收费备案手续,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停车服务和收费的监管工作。


北海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减轻群众停车负担,缓解城市停车压力,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北海市城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停车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二、停车服务收费项目

本方案所定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标准为最高限价,包含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在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

(一)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人为物业服务区域内地面公共停车位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人为小区所有的产权停车位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车位(库)租赁费是指产权单位(开发建设方)将车位(库)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含车位(库)物业服务费,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三、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以停车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业主承受能力、停车需求等因素分类确定。

(一)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

备注:

1.车位(库)类别划分:停车场同时符合地面为地坪漆面(或同等质地及以上)、监控、智能控制条件的为一类;其余为二类。

2.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人不得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

3.出租车位(库)的,车位(库)出租单位收取车位租赁费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

4.业主在自己拥有产权的车位(库)内停车应交纳车位(库)物业服务费。

(二)临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1.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

2.汽车

备注:临时停放时长以小时为计时单位连续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三)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特种车辆等在小区内执行公务时停车免费。

四、强化停车收费监管

(一)各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指导物业服务人合规开展停车服务,加强收费监管,对违规设置停车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乱收停车费等侵害业主权益行为,坚决依法依规查处。

(二)物业服务人要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政策,建立收费台账和收支专项账户,每半年向业主公布停车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停车位的设置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市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警、消防、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个别住宅小区由于入住率低、车辆停放数量少、管理服务费用开支大、收费难以维持正常停车服务的,物业服务人、车位产权人可按定价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适当调整。

(三)本方案公布实施后各适用小区的停车服务收费按本方案指导收费标准执行。

(四)实行收费备案制度。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填报《北海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备案。《北海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式样)详见附件。

(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人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停车场出入口和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栏),公示物业服务人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收方式、收费依据、收费备案编号、投诉电话等有关情况,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收费公示牌(栏)内容及格式按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制作。

(六)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停车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停车收费事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10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五年,执行期满视情况进行调整。原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八)本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北海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式样)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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