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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财政局关于住房刚需群体购房补贴事宜的通告

来源:北海市住建局    作者:北海市住建局    时间:2022-04-18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北海市财政局关于住房刚需群体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相关事宜的通告

北建房〔2022〕18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因城施策,满足群众住房合理刚性需求,推进落实住有所居目标,根据《北海市推进住房刚需群体住有所居工作方案》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住房刚需群体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相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购房补贴对象

第一类人群:具有本市户籍(城镇、农村,含合浦)或常住证明且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无住房的人口;

第二类人群: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含公摊面积,下同)低于15平方米的本市户籍居民或常住人口;

第三类人群:入职本市(含合浦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且无住房的干部、职工(包括各类引进人才)。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均可列为本通告的补贴实施对象。

二、补贴时间及标准

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第一、第三类人群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第二类人群购买改善型新建商品住房的(上述商品住房均不含垂直分户住房),并缴纳契税后,可享受购房契税全额补贴。

补贴申请时间自4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截止。

三、相关概念、条件的界定

(一)新建商品住房界定

新建商品住房包括预售和现售的住宅类商品房,指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北海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商品房。

(二)购房时间界定

购房合同签订、预售或现售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首次网签及备案时间均需在2022年4月15日-2022年9月30日(含当日)期间,且契税完税时间需在2022年4月15日-2022年10月20日(含当日)期间。

(三)购房契税全额补贴界定

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实缴金额为准。

(四)第二类人群家庭成员认定标准

以户口簿记载成员为准。

(五)补贴实施群体范围界定

1.本市户籍居民或常住人口的认定:以出具本市户口簿、居住证或连续缴存不低于3个月的社保证明为准。

2.入职本市(含合浦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认定:以购房人在本通告实施期间内,所在单位开具工作证明为准。

3.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认定:以购房人在2022年4月15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持户口簿查询到的所有家庭成员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及合同网签备案(住房)信息为准。

4.无住房的认定:以购房人个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以及无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为准。

上述房屋查询范围均以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合浦县)为准。

四、购房补贴拨付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按程序增设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专户,专项用于收存、拨付、核算等资金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将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预算分批次拨付至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专户,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五、购房补贴办理流程

符合新建商品房住房购房补贴条件的购房人,到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服务窗口(北京路建设大厦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服务大厅)领取申请表格。申请购房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北海市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

(2)契税的《税收完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本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有共有人的,共有人也需提供);

(4)申请人的有效银行存折(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5)申请人的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第一、第二类补贴对象提供);

(6)申请人的居住证或连续缴存不低于3个月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收原件,居住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第一、第二类补贴对象中属非本市户籍的人口提供);

(7)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申请人的无住房证明(收原件,第一、第三类补贴对象提供);

(8)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的不动产(住房)登记信息证明(收原件,第二类补贴对象提供);

(9)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收原件,第三类补贴对象提供);

(10)委托他人申请的需公证委托。

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购房补贴在3个月内发放到申请人在《北海市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中所提供的银行存折(卡)上。

六、购房补贴退还流程

凡已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应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贴款,否则,不能办理其注销合同备案、退房、退税手续。

退还已领取购房补贴款的,需到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服务窗口提出退还申请,获取购房补贴专用账号、核实退款金额,并将购房补贴全款打入专用账号,再凭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到服务窗口办理“购房补贴”核销手续。

七、其它事项

(一)对不如实申报、擅自更改有效证明书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补贴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牵头依法追缴,公开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为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行财政补贴之前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在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办理新建商品住房退房手续以后,又重新签订该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能享受购房财政补贴。

(三)办理购房补贴手续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逾期不申请办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财政补贴的权利。

(四)咨询电话:0779-2036205;0779-2032212。

本流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北海市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海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8日

 

注:此通告的市住建局官网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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